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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瓷器是在制陶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。瓷器的原始阶段制品。一种用含铁量在2%左右的粘土成型,经过人工施釉,有1200℃左右的高温烧成的青釉制品。这类器物在五十年代前尚未被人们认识。一度曾有“釉陶”、“青釉器”等不同名称。现国内外陶瓷界多数人已同意用“原始瓷器”命名,但也有少数人仍沿用“釉陶”,国外亦有称为炻器的。器物大多是尊、罍、簋、壶、匜、盂、豆、罐、鼎、杯等盛器,至春秋、战国时期也有一部分钟、錞于等仿青铜礼器。
一定要上交
有人可能会说,春秋战国时期己2000多年,地下的东西是无主的,这个宝贝谁挖到就归谁。这种说法对吗?
看看《民法典》是怎么规定的?巜民法典》第二百五十三条"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"。春秋战国时期的宝贝属于文物,除考古从地下挖掘上来供研究,博物舘展览的以外,大量的文物仍埋在地下,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,隐藏物,归国家所有。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九条"拾得漂流物,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,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。第三百一十四条"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"。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应当无代价地上交国家,博物舘代表国家接收。接收单位对上缴人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。在70年代,接收价值上亿元的文物,才奖励10元至50元。现在看来太少了。
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占为己有,会有什么后果呢?这是不当得利。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"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"。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"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这个埋藏物是国家的文物,适用前款规定判刑。
近日,杭州萧山一村民在自己家的竹园里挖竹笋时,挖出了三件陶瓷器。这几件陶瓷器整体保存完整,虽有部分小瑕疵,但还是保持了原始样貌。
村民挖到陶瓷器后,想到这些瓷器可能是文物,于是便第一时间联系了镇上,将这三件瓷器交到了镇里。镇里的文化站又打电话上报萧山博物馆,最后将这些瓷器移交给了博物馆。
经过专家初步鉴定,三件瓷器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原始瓷碗,瓷器保存相对完整,属于非常难得一见的原始瓷器。这种原始瓷器,距今有2000多年的历史,村民能挖出这样完整的千年瓷器,还真是少见。
按照上交程序,村民将这三件原始瓷器上交了博物馆。专家对挖到瓷器的竹园进行勘察,发现竹园里有古窑遗址,接下来会当地会进行深入发掘。
三件原始瓷器保存得相对完整,器型和品相相对较好,古瓷器虽然不如元青花、明青花瓷器寸瓷寸金,动辄上亿的价格,但是品相完整和历史悠久的古瓷器,在市场上价格不菲,这三套瓷器卖个几十万还是可以的。但是瓷器的文物价值在于它的历史,这些古瓷器的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,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。
在自己家竹园里挖到的文物宝贝,该不该上交?这个问题其实一直以来都在争论,原来有很多农民在地里挖到了金子、挖到了青花瓷,也挖到了很多青铜器。这些文物器物本身非常值钱,尤其是金银器和元代青花瓷,一个元代青花瓷大罐价值上亿,其价值是非常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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